请您携带下列材料到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:
(1)登记证书遗失补领报告申请书(加盖社会组织公章,2/3以上理事确认签字);
(2)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;(登报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、统一信用代码、登记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)
(3)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意见(可在遗失报告申请书上签署意见)。
(4)法定代表人、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。以上材料备齐后,按有关程序办理。如申请补领证书的社会组织只遗失了正本或副本,应当交回未遗失的副本或正本原件。社会组织遗失的证书找回后应当及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