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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事指南
   发表时间:2019-05-24
一、适用范围
拟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
二、事项审查类型
前审后批
三、审批依据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
四、受理机构
三亚市民政局
五、决定机构
三亚市民政局
六、数量限制
无数量限制
七、申请条件
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八、申请材料目录
(1)《关于      注销登记的申请》(向民政部提出申请,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、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,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);
(2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
(3)《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》(平台下载,一式三份)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;
(4)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;
(5)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(清算小组成员签字)、债权债务公告(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,提交报纸原件);
(6)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;
(7)社会团体印章(会章与财务专用章)、会费收据
(8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正副本原件
九、申请接收
材料齐备后,提交至市政府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。
十、办理基本流程
(1)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
按照章程的规定,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、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,应当在报纸上公告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。
(2)组成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
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(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)的指导下,组成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清算组的职责是:清理财产,编制财务报表;通知、公告债权人(参照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,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、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,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,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,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);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;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清理债权、债务;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;代表社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。
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。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(3)清算结束后,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。
(4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。
(5)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,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、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,将银行账户、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。
十一、办理方式
书面审查
十二、办结时限
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十三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
十四、审批结果
准予注销的,发给同意注销登记批复;不予登记的,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十五、结果送达
直接送达
十六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
如不服本行政行为,可向三亚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。
十七、咨询途径
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898-38860138,或者登陆三亚市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(http://shzz.sanya.gov.cn)查询。
十八、监督投诉渠道
投诉电话:0898-88366365
十九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地址:三亚市新风路259号政府服务中心二楼56-59号民政局窗口    

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2:00,下午15:00-18:00(法定节假日除外)  电话:  0898-38860138 
社会团体注销办事指南.doc
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.doc

 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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